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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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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房地产商会
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经盐城市房地产商会第二届第 一 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 一 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和《盐城市房地产商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盐城市房地产商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伍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叁万元,其他单位会员每年缴纳叁千元。
第 三 条 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 四 条 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 五 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六 条 本会执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遵守 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 七 条 商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商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 八 条 经费支出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
第 九 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后生效。
盐城市房地产商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