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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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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房地产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盐城市房地产商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 三 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 二 章 会籍管理
第 四 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 五 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企业。
第 六 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 通过资格审查;
(三) 经过理事会、会长会讨论通过;
(四) 通知申请单位,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 七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 八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七) 维护本会团结和 ,反对一切不利于本会团结的活动。
第 九 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 十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 十 一 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 十 二 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 十 三 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单位会员代表、联络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 三 章 会员服务
第 十 四 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研讨会、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
(四)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培养服务;
(五)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会员要求提供的服务。
第 十 五 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 四 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 十 六 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单位从事的房地产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 十 七 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 十 八 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报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