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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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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房地产商会章程
(经盐城市房地产商会二届 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的名称是“盐城市房地产商会”
第 二 条 本会是由盐城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创新奉献,坚持会员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政企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 四 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五 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 盐城市总商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六 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 七 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盐城市西环中路192号广益来大厦12楼。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 八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 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本会发展的规约,建立会员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自我行为,促进平等竞争,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二)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业的助手作用;积极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利,融资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并按照联强扶弱,团结一致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四)组织会员研究探讨房地产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探讨和经验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开拓市场能力,促进会员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效益。
(五)引导会员企业自觉遵守 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调研、参观、考察学习,参加展销会、交流会、交易会等活动。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业联合会和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协作,扩大会员交流范围和社会影响。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九 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 十 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
第 十 一 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 通过资格审查;
(三) 经过理事会、会长会讨论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 十 二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 十 三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七) 维护本会团结和 ,反对一切不利于本会团结的活动。
第 十 四 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 十 五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 十 六 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 十 七 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 四 章 组织结构
第 一 节 会员大会
第 十 八 条 本会的 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 十 九 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 二 十 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一半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 二 十 一 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 二 节 理事会
第 二 十 二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为单数。
第 二 十 三 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
第 二 十 四 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 二 十 五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 十 六 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 二 十 七 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 二 十 八 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 二 十 九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 三 十 条 经会长或者一半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 三 节 负责人
第 三 十 一 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 三 十 二 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 三 十 三 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 三 十 三 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 三 十 四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三 十 五 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会长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三 十 六 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 四 节 监 事
第 三 十 七 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 三 十 八 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 三 十 九 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 五 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 四 十 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 四 十 一 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四 十 二 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 四 十 三 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 五 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 四 十 四 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 十 五 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 四 十 六 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长会决定的事项。
第 四 十 七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四 十 八 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 四 十 九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 五 十 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 五 十 一 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参照 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五 十 二 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五 十 三 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 五 十 四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 七 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 五 十 五 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终止的。
第 五 十 六 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 五 十 七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五 十 八 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 五 十 九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0日第二届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 六 十 一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 六 十 二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